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良种场土地续租管理办法(试行)时间:2016-06-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场辖区内的土地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国土资源部《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》等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 第二条 土地租赁是指将国有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将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,并由土地使用者与良种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,并支付租赁金的行为。 第三条 良种场现有的租赁土地原则上都是2009年度前已出租的地块,续租合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。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,长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。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。 第四条 土地租赁金执行标准应当根据原土地等级、区域差异等综合因素进行续订,并根据国民经济和本地区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租金标准的调整。 (一)租用土地为商业、金融、保险、旅游、涉外工程等经营性之用,租金标准不得低于2万元/亩; (二)租用为企业生产经营之用的,基础价为3000元/亩; (三)农业项目租用的,以扶持发展为核心,价格400元/亩起; (四)为保护生态环境,利用零星隙地、废沟塘改造的地块,租金标准视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; (五)特殊项目临时租用的,对应以上四点,上升一档标准执行; 凡涉及对外土地续租的项目均需提交场办公会讨论决议,并按决议精神执行。 第五条 土地续租者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租赁金,租赁金自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按年度计收,先缴后用。 采用长期租赁的,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赁金支付时间,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。 第六条 承租人逾期3个月未缴纳土地租赁金的,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‰的滞纳金,对逾期6个月不缴纳土地租赁金的,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。 第七条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,承租人不得在承租地上违章搭建,已自建的地上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依法抵押的,承租土地使用权不得随之抵押。 第八条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般不收回。但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,应对承租人给予合法补偿。 第九条 对未按本《办法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,擅自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,依法追究责任.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场建设开发办负责解释。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|